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可於收到稅額繳款書後,於繳款書所定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得於復查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至於若對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則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此稅務行政救濟制度,是政府為保障人民權益所設置,惟為避免民眾濫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行政訴訟法修正後改採應徵收訴訟費用。提起行政訴訟,原則應先支付4,000元裁判費,訴訟金額2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應繳2,000元裁判費。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可先詢問原處分所持之依據,再考慮是否有救濟之必要,才不致淪為非理性之爭訟,亦耗費納稅義務人之時間、心力及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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