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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消保官稽查十元商品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洪誌宏6日率同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經濟處商業科、衛生局及法制處消保科前往逢甲商圈福星路及西區向上市場上十元商品店稽查十元商品是否依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或商品檢驗法之規定標示或送檢,及有無販賣黑心商品情形,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經稽查結果,福星路上十元商品店所販售的商品甚多未依規定標示,除指甲油部份由衛生局帶回化驗成分是否含有有害物質,及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當場查扣未經送驗的兒童玩具外,其餘商品則由相關單位依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或商品檢驗法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將派員複檢。



  向上市場上二家十元商品店大部份都合乎標示規定,但仍有少部份未符合規定,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綜合抽查結果並未發現黑心商品,但甚多商品未確實依法規標示,顯示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仍未確實遵守法令規定,需再加強宣導及要求業者改善。



  依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在流通進入市場時時,應於商品本身、內外包標示下列事項: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包括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還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以及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洪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注意商品的標示,包含製造成分、製造廠商、保存期限等,尤其不要購買來路不明及標示不清的商品,以免用過後影響自身身體健康,甚至求償無門,購買時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的慢慢挑選。尤其十元低價商品大部分都是大陸製造進口,消費者選購時應特別注意其品質。



  另外也提醒販賣業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之2規定,自96年7月11日起如果販賣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會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12/6*8)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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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7-12-06
  • 點閱次數: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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