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於1日召開的12月份市務會議中,審議通過「台中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即將移請法制處發布施行。
市府社會處表示,依據老人福利法,訂定上一認定標準,主要目的在使老人福利機構確實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權益,此一「認定標準」共八條文,主要內容為第四條規定該機構之定期存款金額為:
(一)屬財團法人機構:須有病床50床以上,存款金額以床位數乘6
萬元計算。
(二)屬小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機構:許可床位數在30床以下者,不論
床位多寡,定期存款為60萬元,超過30床由31床至49床,每增加1床,增加2萬元,如31床為62萬元,49床為98萬元。
以上定期存款簡稱為「履行營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於金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並得運用孳息。財團法人機構應於每年5月底前,將履行營運擔保金定期存款證明文件併同年度決算,送市府備查,市府得不定期查核機構營運擔保金之辦理情形,發現不符規定時,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6條罰則予以辦理。
機構應自設立許可後一個月內,將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變更為該機構之名稱,機構遇特殊或緊急狀況動用擔保金時,應檢具計畫,報請市府同意。
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機構,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其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標準施行後一年內補正。(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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