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所提「台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草案,於今(5)日市議會審議市府提案中未獲議會支持遭退回,議員普遍認為市府依照監察院的指示及內政部來文以87年10月1日當新舊違建的標準日不妥,要市府先行召開公聽會傾聽各界意見後,重新提案再送議會審議。
劉士州議員表示,新、舊違建難認定,建請市府先舉辦公聽會後,再重新提案送議會審議。陳有江議員憂心表示,舉報拆違建恐成為民眾挾怨報復的工具,他也認為市府應先召開公聽會後,再重新提案。大會主席議長張宏年也表示,該草案在程序委員會上,議會認為市府是以97年作為新舊違建認定標準,議員亦普遍認為市府所提草案是以87年為判定基準不妥,該案攸關民生所眾,因此大會退回該草案。
市府所提「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草案,係指市府依照內政部的指示提案,是以87年10月1日當新舊違建的標準日。即在此日期之前的違建拆除,市府將向違建人收取拆除費用的5%做為懲罰,在此日期之後的違建拆除,則將全額要求違建人負擔,目的是希望所有的民眾都能遵守規定,不要再擅自搭建違章建築。據查,87年迄今,中市約有1萬7千多件違建。
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費用,過去市府都是以預算編列的方式支應,不僅預算規模不可能太高,就算只編列幾百萬元,一樣都會遭到質疑。不少民眾認為,蓋違建已經不對,為了拆違建還要「大家」買單就更說不過去了。為此,市府曾經5次提案(市議會第13屆第6次及第7次、第14屆第5次及第15屆第2次及第5次提案),要求市議會通過違建拆除費用由違建戶自行負擔的條文規定,但5次都在程序委員會上就被退回。
此次市府依照監察院的指示及內政部來文,再次重新提案,雖獲議會程序委員會同意排入議程,但仍在今(5)日市議會第十六屆第四次大會市政府提案中未獲議員支持同意,遭退回。(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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