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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添加物新修正標準97年元旦施行 籲請業者務依新規以免觸法

為提高酒之衛生及消費者健康,財政部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將有關酒類的添加物如防腐劑、著色劑、其他添加物等加以修正,並將自97年1月1日施行,相關修正內容已張貼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dbmode93/ShowContent.ASP?CatID=317)供瀏覽。台中市政府財政處特籲請本市菸酒製造、進口業者,於製造或進口酒品時,請依新修正之規定產製或進口,以維民眾健康。



  市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財政部配合衛生署於日前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將有關酒類之添加物修正,並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



  菸酒管理科也指出,依酒類衛生標準第四條規定,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一、防腐劑:(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五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e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三、其他添加物:(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03公克以下。(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第五條規定,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第六條規定本標準除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相關修正內容請逕上網(http://www.nta.gov.tw/dbmode93/ShowContent.ASP?CatID=317)查詢。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特也呼籲本市菸酒製造、進口業者,請應確實依照規定產製或進口合乎新修正之衛生標準之酒品,以免觸法。(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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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7-12-03
  • 點閱次數: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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