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三公畝(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七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同時說明所稱「同時出售」,意指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不同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之土地,應就近向任一筆自用住宅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章戳,其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日為準,申報人不用分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由於一個人一生只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稅務局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應妥善規劃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