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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有停車場遭移置車輛 市府籲請所有人於期限內儘速領回

  台中市政府公告招領98年4月~7月,於台中市轄區內所移置占用公有停車場車輛,有「車輛未懸掛號牌」1輛、「懸掛已註銷號牌」1輛,請車輛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攜帶行照、領車人駕照或身分證,逕至市府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中市北屯區崇德八路一段99號)辦理認領手續。


  台中市政府交通處自98年4月1日~7月31日止,於中市轄區內移置「車輛未懸掛號牌」1輛,該車輛為紅色福特汽車,於98年5月20日停放至精誠21街 49號對面,市府依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於5月27日移置至保管場,車輛移置編號為980527-13。


  另,「懸掛已註銷號牌」1輛,為紅色中華汽車,於98年7月13日停放至中華停車場,市府依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於7月21日移置至保管場,車輛移置編號為980721-13。


  前述車輛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請攜帶相關證件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認領手續;逾期未認領,市府將依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拍賣,所得價款繳交台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保管場洽詢電話為(04)2241-4275或(04)2223-270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09-11-20
  • 點閱次數: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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