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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興建農舍標準並無改變 市府提醒民眾注意

  台中市政府醒提有意在農地興建農舍的民眾注意,目前農地蓋農舍標準沒有改變變,每一筆可興建農舍之農地,應大於或等於0.25公頃(765.25坪)。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興建農舍的農地,應的確供農業使用並滿5年始得移轉。


  市府經濟發展處表示,雖前些時曾有民意代表在立法院提議,將興建農合之農地欲放寬至0.1公頃並放寬管制,但小面積農地上零星興建,將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及國土整體利用,從農業有效經營或良好居住品質等角度考量,不利農業永續經營,是以最後並未通過。


  經發處指出,目前農地蓋農舍標準沒有改變變,每一筆可興建農舍之農地,應大於或等於0.25公頃(765.25坪)。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滿5年始得移轉,避免有心人士刻意炒賣農地。


  經發處說明,農舍是農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設施物,主要是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且享有土地稅賦減免優惠,與鄉村家居的農宅或一般住宅性質不同。(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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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1-11
  • 點閱次數: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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