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轉讓管理辦法定11 月1日起實施,先向各該市場管理員提出申請,再轉由市府核定。
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依照過去規定不能自行轉讓,其本人或繼承人如不能經營,應將攤舖交還市府,另行辦理招租。依照新定辦法,經市府核准使用兩年以上之攤舖位,使用人(過去稱承租人)未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或市場自治會費以及無未經核准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者,得將該攤舖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攤舖位之受讓人資格規定,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而已婚,設籍於台中市且非軍公教現職人員,同戶之中未有承租台中市市場攤舖位者。
申請攤舖位轉讓,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租契約、轉讓書件、受讓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全戶戶籍謄本,向各該市場管理員提出申請,轉由市府核定。(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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