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辦法」將修正為「台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業經法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將提交市務會議討論。
本案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所稱臨時性建築物分為五類,第一類為供商品展售、藝文展演、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宗教慶典或民俗活動使用者;第二類為供競選活動使用者;第三類為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第四類為管理空地、路外停車場所搭建之圍籬,其高度在2.4公尺以下者;第五類為經市府公告供短期使用之建築物。
二、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應由起造人於施工前向都市發展處提出,經許可後始得搭建,申請應檢附之書圖、文件,管理辦法第9條有詳細之規定。
三、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之規定為第一、二類以3個月為限,第三類以6個月為限,第四類以2年為限,如要求延長使用期限,以上各類臨時性建築物都應在期限屆滿15天前提出申請,且均以延長一次為限。第一、二類不得超過6個月,第三類不得超過1年,第四類不得超過2年。
四、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在3天內自行拆除完畢,但搭建於空地之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應於取得所銷售房屋之使用執照或使用期限屆滿之翌日起,1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
五、臨時性建築物不得違反核准之內容及使用目的,否則市府得廢止其許可。(11/9*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