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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二」用地公開甄選都更實施者 11/7前歡迎投標

  台中市政府辦理「體二」用地第二次公開甄選都市更新實施者,頃定至11月7日為止,主辦單位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並對廠商所提出之疑難問題公開說明解釋。


  「體二」用地第一次公開甄選實施者,因無人投標而告流標,分析原因係由於廠商認為尚有甚多疑難問題未經說明,致卻步不前。為使「體二」用地迅速完成都市更新,乃針對疑難問題分別予以說明。


  廠商疑難問題之一為:「體二」用地總面積約10.5公頃,其中4公頃為住宅區,其中是否仍須提供公共設施?都市更新科表示,本案都市計畫計畫業經內政部核定,除已核定之公共設施外,住宅區無需再提供公共設施。


  未來實施者提供資金(共同負擔)的方法,將以何種方式支付,是否可藉由信託機制執行?都市更新科表示,本案並未規定實施者提供共同負擔資金之支付方式,可在不違反規定之原則下自行決定。


  如公共負擔支付方式可結合信託機制,包含市府可納入共同負擔之行政作業管理費200萬元是否亦同?依本案申請須知第四點規定,行政作業費依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書內共同作業負擔總價款1%計算,若以本案預估共同負擔總金額 20億元計算,行政作業管理費應為2千萬元,申請人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市府核定發布實施後,30日內向市府指定帳戶繳納推動都市更新之行政作業費。


  依照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地上物拆除在實施者依法執行後,對釘子戶(即佔住戶)仍無法全部拆除,得申請市府代為執行,如市府在一定期限內仍無法全部拆除時,可否申請解約,並退還已繳納市府之費用?由於招商文件中並無市府未依法代為拆除應予拆除之地上物,實施者得申請解約之規定。但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 4項規定,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其解約條款亦可加入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中,經市府核定後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未來市府分回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保留體二用地部分,是否已有明確相關開發計畫或規劃利用方向?市府分回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申請人可將相關規劃構想,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中,結合未來發展定位,自行提出開發計畫建議或執行方案之構想。(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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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0-21
  • 點閱次數: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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