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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位轉讓管理辦法 公告實施

  台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已於9月16日公告實施,市府為讓市場攤商與民眾瞭解辦法內容與申請程序,於7日舉行分區公開說明會完竣。


  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過去依照規定其本人或繼承人如不能經營時,應將鋪位交還市府,另行辦理招租。但依照新的管理辦法,經市府核准使用兩年以上之攤鋪位使用人(即過去之承租人)未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自治會會費,且未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者,得將該鋪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受讓人應符合之資格為:設籍於台中市者,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婚者,非軍、公、教現職人員,以及同一戶中未有承租台中市市場攤鋪位者。


  申請攤鋪位轉讓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市場管理員提出,並轉市府核准,1.攤鋪位原使用或租賃契約書2.轉讓書件3.受讓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4.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5.其他經市府指定之相關文件。(10/7*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0-07
  • 點閱次數: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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