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早期療育政策,台中市政府教育處表示,凡子女為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的身心障礙幼兒(92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含)前出生),且就讀於台中市立案私立幼稚園(含托兒所與社福教養機構)者,每就讀1學期,可申請新台幣5000元補助費,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月22日截止。
教育處說明,為配合早期療育政策,提昇身心障礙幼兒發現率,此案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由「聯合評估中心」及中國醫藥醫院、榮總、中山及彰化基督教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8條規定,身體病弱並經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認定者。
教育處呼籲,家中有身心障礙幼兒且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含托兒所與社福教養機構)的家長,請於97年10月22日前檢附申請表、印領清冊、幼兒之郵政開戶資料,送市府教育處特教科彙辦。
教育處指出,本項補助款不得與幼教券、扶持5歲弱勢幼兒、社會處的低.中低收入戶托育補助、及早教育計畫補助、教育處的身障學生學雜費補助,社政、民政單位發給的相關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與政府部門不同性質補助款重複請領,申請總額最高以應繳總費用為限。
另外,為鼓勵立案私立幼稚園(含托兒所與社福教養機構)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的身心障礙幼兒(91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含)前出生),每招收1名幼兒就讀1學期,即補助該園(所)新台幣5000元的補助,請各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機構)檢齊申請表、概算表、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於97年10月22日前向市府教育處特教科提出書面申請。(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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