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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增設無障礙設施改善期限延至97年9月30日

台中市政府規定集合住宅增設或改善無障礙空間,原訂應在本(96)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或提出替代計畫,因應民眾需求及中央法規,同意延後一年,至97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或提出替代計劃。



  都市發展局長黃崇典表示,85年建築技術規則修訂,把集合住宅納入需設置無障礙空間之公共建築範疇,使民國85年前已興建之集合住宅,均須增建或改善無障礙空間,目前市內需改善者有1061棟,市府原定應於本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或提出替代計畫,因民眾反映執行有困難,市府同意延長一年期限。



  無障礙設施係為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包括身障者、孕婦、小孩、年長者及暫時性傷病者都受惠,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更顯重要。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集合住宅類建築物屬公共建築物範疇,應設置無障礙相關設施。



  多數集合住宅社區管委會向市府反應,缺乏專業人員指導其如何改善,而且改善須動用經費,需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目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大都1年召開1次,市府原訂今年9月底完成的期限根本無法達成。



  除了考慮民眾反應,另內政部營建署還在修正無障礙相關規定,目前條文修正及無障礙設計規範草案由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中,為避免法令修改後有差異,造成民眾無法適從,市府乃同意將應改善時程延長至97年9月30日。



  為使民眾了解無障礙設施規範,市府已建置「台中市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網站」(http://rene.tccg.gov.tw/),請民眾上網瞭解。市府並呼籲各社區能在前述期限內,改善完成或提替代改善計畫送都發局審查。(1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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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7-10-18
  • 點閱次數: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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