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全民元極舞協會因會員人員不足,未依規召開定期會員大會,台中市政府社會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暨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及人民團體圖記刊發規則,解散該協會,並註銷原頒發之立案證書暨圖記。(9/30*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