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修正「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辦法」,經30日召開的9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移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本案修正主要內容係將訂有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分為六類並規定其使用期限。
第一類:供商品展售、藝文展演、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宗教慶典或民俗活動之使用,以3個月為限,期限屆滿15天以前,得申請延長一次,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類:供競選活動使用,期限同前。
第三類:供房屋展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以6個月為限,期限屆滿15天以前,得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合計不得超過1年。
第四類:管理空地所搭高度在2.4公尺以下之鐵絲網圍籬,使用期限以兩年為限,期限屆滿15天以前,得向核准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合計不得超過3年。
第五類:依停車場法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所搭建停車收費設施,高度在2.4公尺以下之鐵絲網圍籬,使用期限等與第四類相同。
第六類:原有水湳機場範圍內合法使用建築物提具使用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使用期限以3年為限,屆滿15天以前,得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合計不得超過6年。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為經市府公告供短期使用之建築物,以上臨時性建築物均不得違反核准使用內容及目的,並應於期限屆滿,依規定期限拆除完畢。(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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