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美化市容景觀,獎勵空地綠化,制定「台中市空地綠美化獎勵自治條例」草案,經30日召開之9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即將送請議會審議。
此項自治條例草案共13條文,其中所稱空地係指未得建築許可前之私有建築基地,但不包括法定空地。空地申請綠美化獎勵並實施美化後,未設置封閉性設施,提供民眾使用連續達3年以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該空地增加容積率之獎勵。
前項獎勵之容積率依空地綠化工程設置內容、設置時間、面積大小、管理維護情形及分區使用等因素,於該空地法定基準、容積率之外,核給增加5%以下的獎勵容積率,容積率獎勵審核標準由市府另行訂定。
獎勵容積率核定後,空地應於核定後3年內取得建造執照,逾期將廢止獎勵容積率之核定。(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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