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朋友您的徵才還在限制年齡、性別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您,依96年5月23日新修訂就業服務法,「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增列為就業歧視禁止項目,便是希望雇主在徵才時,考量求職者整體的學經歷表現,不能因求職者的年齡、性別等無法改變的因素而拒絕僱用,否將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如果就業歧視成立,依就業服務法將重罰30至150萬,勞工局有專人每日針對報紙刊登內容進行查察,再次提醒雇主避免觸法。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及諮詢電話04-22291731。
市府勞工局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除應避免刊登性別、年齡等限制外,在面試過程中亦應避免僅單純因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所列的這些因素拒絕僱用。
依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暨同法第65條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在查察過程中,曾看過雇主刊登「無男友者優先僱用」、「須身高160公分以上者」、「長相清秀」、「女性佳」、「未婚佳」等字眼,這些內容使非符合其刊登條件的大眾被排除在外,已構成就業歧視。另,還有雇主表示雖刊登內容有年齡限制,但實際僱用卻未有年齡限制,其實一旦有刊登限制條件具體事實,就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雇主如有求才職缺,亦可向市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課(電話:04-22259072,或至勞工局網站http://labor.tccg.gov.tw)辦理求才登記,均為免費服務,雇主可善加運用。(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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