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1日召開10月份市務會議,通過「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98年起實施;依該徵收標準,隨水費徵收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將從目前的每度3.5元調漲為7元,預計每戶平均每月將增加37.625元。此收費標準將送法制室發布,並送台中市議會備查後公告。
環保局長李立德表示,環保署在年初研商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老舊垃圾車會議上,要求各縣市政府在101年以前,能足額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否則汰換垃圾車補助恐難到位;目前隨水費徵收之廢棄物處理費確實有偏低、未反映成本情形,且是全國皆然,不獨本市如此。
李局長指出,為爭取中央補助,擬定「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其第4條規定,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就自來水實際用水量每度附加徵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7元;未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每戶每年定額徵收1080元。該徵收標準自98年1月1日施行。
以95年徵收成本計算,自來水用戶每度應附加徵收16.1元,非自來水用戶為全年2744元,以95年本市每戶每月平均用水度數為10.75度推估,每年每戶費用原為451.5元,98年調漲後每戶每月徵收費用增為903元,每戶平均增加37.625元。市府為恐一次漲幅太大、衝擊民生,採分階段調整收費,預訂97年為宣導期,98年第一階段調漲,99至101年再逐步調漲。
環保局表示,本市垃圾衛生掩埋場即將飽和,且老舊垃圾車亦急需汰換,必須將硬體設備成本反映在廢棄物處理費中,如未調整處理費,恐需編列預算解決,經費來源仍是市民納稅金,相對地亦排擠到其他重要建設,故回歸市場機制,強調使用者付費,採適時分階段調漲處理費。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徵收成本包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處理場(廠)土地使用成本、回饋金與各項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操作維護成本及依使用年限每年平均應負擔之購置成本、復育成本,並扣除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
其中硬體成本經費往年係由中央補助,軟體成本及硬體成本並未反映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但90年起中央即不再補助,須由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反映成本。目前本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係依據市府85年及88年公告,自來水用戶每度附加徵收新臺幣3.5元,非自來水用戶每年每戶徵收新臺幣1080元。(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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