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針對中部科學園區週邊土地所擬訂「特定區」計畫,已於97年6月間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並已報請行政院核定中,俟核定後禁建期限自公告禁建日起二年。禁建期間,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都市發展處處長黃崇典表示,中市轄區禁建範圍主要為以下周界所包含的農業區,其北至台中縣、市界;東至中山高速公路及台中市中清路乙種工業區;西至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線界;南至台中市西屯區福安里附近細部計畫區及水崛頭細部計畫區,以及中港路、東大路及西屯路;台中市轄內約占1220公頃。
都發處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禁建期間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內政部亦依據該規定訂有「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都發處指出,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於禁建期間得以申請特許興建之建築物或設施如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許可證明:
1.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2.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3.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4.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5.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6.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7.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
另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向本府申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繼續施工許可證明:
1.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2.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3.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建柱)。
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時,申請人應注意但書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但如有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另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經核准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市府廢止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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