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中市基地台設置條例遭NCC宣告無效 市府已聲請司法院解釋

「台中市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去年9月被國家通訊委員會(NCC)以抵觸電信法相關規定而宣告無效,台中市政府特於27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一同召開「地方自治與電信業管理與監督」學術研討會,NCC副主委劉宗德也特前來傾聽地方政府及專家們的意見。副市長蕭家旗表示,學者們在今研討會上均贊同市府所提基地台設罝條例,普認為縱使部份條文規範有違電信法,並不適合全然宣告無效。而市府站在民眾立場考量,在不影響電信發展下,已於今年7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蕭副市長表示,「台中市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於95年6月經市議會大會審議通過,但NCC以該自治條例抵觸電信法第32條第2項、第6項及第33條第2項之規定,於95年9月8月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該條例規定僅涉及建築管理,並非以管制電信業務發展為目的,因此市府今特邀集專家學者及NCC委員等人就法津、實務、經營及建築管理等層面進行研討。



  蕭副市長指出,以該條例第7條來看,基地台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時,其天線底座高度應離地面36公尺以上,住宅區之基地台如設置於非公有建築物屋頂,其天線底座高度應離地面36公尺以上。因大眾都害怕基地台離自家太近,條例規定限制其設置高度,可使周遭住戶安心。



  第8條規定,基地台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時,其半徑300公尺範圍內不得有已設置之基地台,該規定是避免基地台零星散布,而以集中管理。第9條,基地台設置應距離學校50公尺以上,該規定可避免家長與學生們的擔憂。



  蕭副市長也表示,市府訂定該條例是站在民眾立場考量,並不是要影響電信發展,而是希望能做有效管理,且市府是以建築管理層面去做相關規定,依地制法而言建築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而條文中規定高度、距離及共用天線等條件,與科技發展並無違背。縱使該條例部份有違電信法,但並非所有條文均無效,為此,市府已於7月聲請司法院解釋。(9/27*7)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7-09-27
  • 點閱次數: 119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