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於9日上午針對「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修正,提出抗議事項,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提出聲明如下:
首先,對於臺中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長期以年來對弱勢學童提供免費課後輔導的義舉,深表認同。針對本次臺中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因「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修正而提出抗議事件,本府亦能理解。長期以來,由於參加補習的學生家長經常抱怨補習班的退費規定過於嚴苛,輕忽消費者權益,例如報名後實際開課日第7日至第1日前離班者要扣費用總額20%、補習1次要扣費用總額30%、補習2次至全期三分之一要扣費用總額50%,超過全期三分之一以上則完全不退費,實在非常不合理,要求政府應訂定合理的退費規定,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本次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修正,具有下列三項特色:一、簡化退費規定:將以往六個階段的退費規定,簡化為實際開課日前及開課後二種退費標準。二、兼顧業者與消費者間之權益:修正後內容對於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要求,對於未上課的部份,補習業者最高可要求一成之違約金。三、符合人性化:上課的時數越多,消費者就必須繳交比較多的費用,不需要去斤斤計較是第一堂還是第二堂課。由於可歸責消費者的原因而不參加補習,補習業者可扣除定金或違約金,而且退費依可歸責的原因而可要求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亦為現行私法契約的法律規範及法院判決的所支持,當履約的可歸責性越高,則得要求的違約金越高。因此,本次修法並無只站於消費者立場而沒有顧慮業者情形。
洪誌宏消保官指出,這幾年來本府受理補習班的消費爭議雖然佔所有爭議案件的一定比例,例如:96年第一次申訴總件數954件,補習類34件;第二次申訴總件數660件,補習類55件,消費爭議調解總件數211件,補習類9件。但如果以參加補習的人數而言,爭議件數98件,實在所佔比例少之又少,應不至於影響補習業者生存,甚至引發倒閉風潮。
由於補教屬於文教事業,而補習退費僅有少數案件,本次「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修法後,如果補習業者能夠提升教學品質來吸引學生,而不再以退費規定讓消費者不能離開,使得消費者能繼續參予學習,履行補習契約的權利義務,不僅補習業者、消費者能獲得雙贏,甚至減少糾紛案件,而讓補教業者、消費者與政府間共創三贏局面。(9/9*3)
活動開始日期:2008-9-9 0:0:0
活動結束日期:2008-10-9 0:0:0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