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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等業者若有附設卡拉OK設備,請辦理娛樂稅登記以免查獲被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飯店、旅宿業、民宿業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業者提供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及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同時籲請經營上述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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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8
  • 點閱次數: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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