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抵繳遺產稅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時,仍須先申報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辦理申報移轉抵繳遺產稅土地時,應如何填寫申報書?地方稅務局說明如下:
(一)以繼承土地抵繳:1、前次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年月為準。2、申報現值:以繼承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則以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3、立契日:為繼承日(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則為申請抵繳日)。
(二)非以繼承土地抵繳:1、前次移轉現值:以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其年月以其取得現值所屬年月為準。2、申報現值:以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3、立契日:為申請抵繳日。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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