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節適逢星期日,勞工應否補假,造成相當多疑慮,市府勞工處表示,事業單位如有疑義,可直接電洽勞工處詢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而97年度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實施週休二日,如將每二週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中秋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部份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中秋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中秋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對於今年中秋節適逢星期日應否補假如有疑義,可逕洽本府勞工處(地址: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53號2樓,電話:22291730)。(9/9*3)
活動開始日期:2008-9-9 0:0:0
活動結束日期:2008-10-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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