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依法向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之。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如依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可於繳納稅款時,按其代徵稅款額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而且每逾2日尚須加徵代徵娛樂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 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代徵人如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