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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享有獎勵金優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依法向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之。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如依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可於繳納稅款時,按其代徵稅款額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而且每逾2日尚須加徵代徵娛樂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 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代徵人如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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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7
  • 點閱次數: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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