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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見證移交事項 繼續委外辦理

  有關公寓大廈見證移交事項,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97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期間,繼續委由「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都市發展處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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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09-07
  • 點閱次數: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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