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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開徵前已出具承諾書之買受人為納費義務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受益費係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若查得土地在公告後開徵前已移轉,且買受人已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而先行辦理移轉登記者,應改由買受人負擔該筆工程受益費。


  地方稅務局表示,清理欠費時發現,部分納費義務人於該筆工程受益費開徵前,已將土地移轉予他人,除了因繼承逕行辦理移轉登記案件,應由繼承人繼續負擔該筆工程受益費外,其他買賣案件,若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買受人已書立願繳納未到期工程受益費之承諾書附案,該筆工程受益費之納費義務人應變更為買受人名義,若買受人接獲該筆工程受益費繳款書前已移轉土地予他人,仍需負擔該筆工程受益費。


  地方稅務局同時提醒,如果您接獲工程受益費繳款書,請於規定之繳款期限內至各地金融機構繳納,如果對工程受益費繳款書有任何之疑問,歡迎您撥打(04)22585000轉168之服務電話查詢,有專人給予詳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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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6
  • 點閱次數: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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