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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等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支票號碼等,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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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5
  • 點閱次數: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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