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地稅捐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而解除契約,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買賣者,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形成欠稅,造成困擾。
另辦理契稅撤銷申報時,除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鑑,以免因印鑑不符,往返稅務局補正。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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