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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農業用地,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拍定人為自然人並作農業使用,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地方稅務局指出,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僅係延緩課徵;亦指新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如不作農業使用,會以原所有權人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此將對拍定人不利。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若不提出申請,債權人也不能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作農業使用土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市政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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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4
  • 點閱次數: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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