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如地上建物非全部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實際層數與建物所有權狀所登載層數不相符合時,原則上係以權狀所載為準,但申請人若能提供建物勘測成果表者,准按其所載層數及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如果您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共有5層,其中第1層供營業使用,其餘樓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原可按兩者之比例計算所占土地之面積,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但若您的建物權狀登記係為3層樓房,第4層及第5層是為增建部分,就僅能以3層樓房所載面積計算比例;不過如果您提出之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為5層樓房,而且第4層及第5層確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就能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亦可檢附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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