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業已公告實施,市府呼籲民間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者,應對雨水及污水排水設備系統分開設置。
建設處下水道科表示,台灣省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計為18.38%,台中市則為16.57%,因此台中市尚未有「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過去建築物辦理用戶接管,最大困難在於其銜接點均位於住宅等建築物之後巷,諸如違章建築等地上或地下障礙物,需大量拆除之後,方能使家庭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與污水下水道順利完成接管。
為避免造成政府與民間困擾,今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預留日後接管時之切換裝置及管線,並置於建築線前方,直接在公共巷道聯接,降低對住戶之不便,因此「台中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者,其用戶雨水及污水排水設備系統應分開設置,並應經申請核准,竣工查驗合格,預留切換裝置及聯接管線至公共巷道」。
台中市自治條例第12條並規定,雨水下水道專供雨水之排除使用,但污水下水道尚未完成地區,得兼供污水之排洩,至污水下水道完成為止。
另外,特定地區或場所,住戶100戶,人口 500人以上,可填具申請表,檢附工程設施計畫書、現況位置圖、地下室各樓層及屋頂平面圖、處理廠設備詳圖等,向市府提出申請,目前台中市若干符合上一規定之新興聚落,已有多處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
自治條例中並規定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一般及事業用戶排入之水質及其標準,合計25項,將由市府另行公告。(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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