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引影視業者來台中市拍片,以及行銷台中市的美,台中市政府特別在今(98)年度追加編列600萬元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自98年11月16日起至98 年11月30日止,歡迎影視業者儘速向市府新聞處提出申請。影視業者所提的申請案件,每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連續劇類及電視動畫類每集以新台幣 80萬元為上限。
市府新聞處長曹美良表示,為加強城市行銷,同時打造台中市成為電影的故鄉,希望藉由影視播放無遠弗屆的特性,讓更多民眾瞭解中市之美。新聞處已於98年5月21日訂定「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只要影片中有足以辨識中市景點的場景,可達到正向宣傳效果者,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劇都可以向市府提出申請補助計畫。
新聞處指出,有意申請補助的影視業者須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包括: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中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中市有正面效益,且劇情內容與中市具關聯性。二、影片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三、電視連續劇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45分鐘以上。四、電視動畫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20分鐘以上。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申請補助的影視業者尚須填具申請書、製作企劃書、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台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影片劇本、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過去實績說明、對台中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並請於98年11月30日前遞件(以郵戳為憑)至台中市政府新聞處。
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開會決議,相關申請辦法詳見新聞處網站公告事項「98年度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申請須知」,或逕洽 04-22289111轉2515新聞處新聞行政科吳先生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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