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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土地的使用已被限制,所以稅法明定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6,比一般土地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10為低。如果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千分之2稅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所以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的地價稅稅率有千分之2、千分之6或免徵等3種情形。


  地方稅務局同時也說明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意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也就是說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的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所、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等。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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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2
  • 點閱次數: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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