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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記得銷花以免被處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於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及稅票連綴處加蓋圖章註銷之。亦即每枚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票之連綴處要蓋章銷花,且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才完全符合規定。


  地方稅務局指出,常見納稅人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地方稅務局呼籲,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而遭處罰,納稅人可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方式繳納,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銷花方式。如果納稅人還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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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2
  • 點閱次數: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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