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將作部分修正。台中市副市長蕭家今(29)日指出,上述容積移轉辦法於94年6月30日發布實施後,因都市急速發展,發現原規定似有不盡週延之處,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包括容積移轉之上限、距離相鄰許畫道路之寬度及建築單元之最小面積都有部分修正,希望能更兼顧到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都市生活品質的維護。
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今天指出,為了兼顧都市發展與生活品質,台中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將有部分調整,目前修正意見已經通過,俟市長核可後即可發布實施。
他表示,相關修正意見主要包括:
(一)不得接受容積移轉為基地的部分,其中原規定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寬度未達「10」公尺之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修正為未達「15」公尺之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二)接受基地(不含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依本辦法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60%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80%」。修正為總增加容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70%,惟若提出接受基地景觀再提升計畫,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可之開發案,可再酌予增加容積,最高為10%,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80%。
(三)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依本辦法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50%。依原條文增訂「但提出接受基地景觀再提升計畫,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可之開發案,可再酌予增加容積,最高為10%,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60%。
(四)豐樂里附近地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及新市政中心南側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120平方公尺。
(五)軍功水景地區、新市政中心西側、旱溪地區及樹德地區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80平方公尺。
(六)其他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100平方公尺。但細部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得申請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部分,其中道路用地移出容積從原本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20%,其劃設年限至本要點下達施行日止已逾25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蕭副市長表示,經過修正後,未來將使得建商的規劃運用更具彈性,同時也可以兼顧都市生活品質,避免在住宅區內出現超高大樓的突兀現象。(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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