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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依規為娛樂稅課徵對象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便利商店、書店、診所、餐飲店門口經常可看到營業人擺設電動搖搖馬、抓娃娃機等娛樂設施供人使用,這類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性質者,均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規定應微收娛樂稅之範圍,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依法尚須辦理娛樂登記,並就收費額代為報繳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同時呼籲,從事上述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娛樂業設立登記者,請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受罰,如經查獲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另有漏稅,除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


  對娛樂稅之徵課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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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0
  • 點閱次數: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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