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請趁早 方可減輕房屋稅負擔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果承租人退租後預計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辦理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稅負。


  地方稅務局指出,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份即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原作非住家使用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0
  • 點閱次數: 64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