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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務會議通過「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台中市政府在1日召開的9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即將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係於89年訂定發布,迄今已歷時7年,在此期間內,中央法令甚多補充新訂,必須配合辦理修正,原規則共9章48條,修正後為9章49條,修正後主要內容如下:


  ─「短期補習教育機構」修正為「短期補習班」,使條文名稱一致,並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


  ─「短期補習班」設置之類科,為一、技藝類: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及其他相關類科。二、文理類:語文、法政、經濟及其他相關類科。並規定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醫學或與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短期補習班所設類科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程序或善良風俗。


  ─短期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為1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修業期間每期超過6個月者,應比照學校分為上、下兩學期招生,授課時數每週不得逾40節,授課時間每節以50分鐘為原則。


  ─短期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因故離班者,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退費: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應退還扣除定金或應繳納費用總額10%後之餘額,但最高扣除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實際開課日後離班者,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學生已繳之費用,但短期補習班得扣除退還金額10%作為違約金,所收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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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09-01
  • 點閱次數: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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