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果菜、肉販、魚市場的魚貨承銷人及魚販、流動攤販或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的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場、魚市場、消費市場等,或拍賣的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者,並未使用其住家房屋,且該房屋也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檢視已繳納的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以營業用(3%)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者,如確供住家使用,可依房屋所在地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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