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各項稅捐如有不服,雖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須注意復查決定如有應納稅額時,納稅人不服該復查決定,除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外,並應就應納稅額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半數稅款,否則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強制執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部分滯納金仍應予以加徵。
地方稅務局同時提醒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在提起訴願時要記得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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