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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購屋修繕租屋補貼政策 未編預算宣導效果有限

  台中市政府辦理內政部營建署97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租金補貼,於8月15日結束。申請戶數與營建署計劃辦理戶數,有極大之差距,外間認為其中原因值得分析檢討。


  以上三項業務中,一、購置住宅貸款利息部分,營建署分配台中市1,863戶,提出申請者計234戶;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分配230戶,提出申請者計35戶;三、租金補貼分配1,491戶,提出申請者計603戶,由於獲得營建署分配戶數與實際提出申請戶數比例極為懸殊,致引起甚多議論。


  根據瞭解,營建署推動此一業務並未編列經費預算,透過媒體或其他管道加強對外宣導,即逕行交付地方政府辦理,而地方政府基於經費及人力,雖全力推動,但效果亦十分有限,因此宣導不足應為最主要原因。


  一般民眾反映,認為其中之租金補貼最切合實際,但規定條件與實際亦有差距,例如甚多民眾因職務上之調動,必須轉換環境,但因已有自用住宅,被認為資格不合申請,租金補貼另一要件為承租之房屋必須為合法房屋,一般承租人應檢附之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等,往往要求屋主提供,但涉及所得稅負問題,屋主反而相對提高其租金,尤其甚多原住民由於所得偏低,而承租簡陋之非合法房屋更無法獲得補貼。(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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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08-21
  • 點閱次數: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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