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4名大學生因價錢談不攏,遭不肖司機在高速公路上趕他們下車,拖著行李徒步走下交流道。臺中市長胡志強從媒體報導得知,今(18)日主管會報上詢問相關單位,這類案件市政府有無處理辦法。臺中市警察局局長葉坤福回答,昨日至今日已調閱沿途監視器的錄影帶,將還原事情發生情形,惡司機作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會依法處置。
胡市長於今日主管會報上提出,有媒體報導4個大學生在中港路坐計程車,講好價錢載到高速公路上後要再加價,學生們不肯而被趕下車,拖著行李在高速公路上走了十幾分鐘才下交流道。胡市長唸著剪報說,這樣不痛不癢的回答似乎對案情沒有幫助,反而會讓民眾感覺政府在推事情。
臺中市警察局局長葉坤福表示,經他初步了解,這個案件屬於監理站權責,但是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計程車價錢約定後不可任意提高。學生是在安和路與臺中港路統聯轉運站上車,司機先與學生講好500元車資,但要途中加價並要學生付過路費。葉局長說,昨天有些錄影監視器的帶子調不完全,今天將沿途包括國道方面,警察局一早就去調監視器的錄影帶;因為4個學生沒將車號記住,只能靠錄影監視器還原案發情形,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這是警察局應該做的。
胡市長表示,感謝警察局已經主動了解,調錄影監視器的帶子,他希望警察局告訴這4個學生,臺中市警察局已主動介入,希望能幫上忙。胡市長並讚許這個態度是很好的,臺中市號稱有電子城牆,不一定拍到哪一部車違法,但要盡力而為;也不要推托說行為是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能夠幫助揪出這個壞司機,是市政府的責任,要除惡務盡嫉惡如仇,把事情做好才是積極有效率的團隊。
交通處處長溫代欣表示,依公路法第37條,直轄市以外地區,是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在管理計程車服務業,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若不按規定收費,則依公路法第77條罰9000元至90000元罰鍰。台中區監理所平日每個月辦一次安全專案,警察局與交通處同仁均會配合辦理,這個案子的治本之道,應該是加強安全專案的落實,在路上攔檢計程車是否有按錶收費,發現沒有跳錶或乘客反應為喊價方式收費,這些情況要加強取締。(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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