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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市府訂定公有零售市場舖位轉讓管理辦法

  台中市政府為活絡市場商機,配合中央「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公布實施,頃訂定「台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舖位轉讓管理辦法」,經18日召開之8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經濟發展處表示,過去規定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不得私相轉讓,但「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於97年7月制定後,為活絡市場商機,兼顧市場設立之經濟與社會目的,得訂定轉讓對象,轉讓條件以及將資格程序納入法規,應可兼顧實際,使攤舖位之經營管理更為合理。


  18日市務會議中審議通過之辦法規定,經市府核准使用兩年以上之攤舖位使用人,無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場自治會費、未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者,得將該攤舖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攤舖位受讓人資格,須設籍於台中市,年滿20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非軍公教現職人員,且同戶未有承租台中市市場攤舖位者。


  攤舖位轉讓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使用或租賃契約書、轉讓書件、受讓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其他市府指定之相關文件,向市場管理員提出,轉市府核准。(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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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08-18
  • 點閱次數: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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