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擴大民間參與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提昇商業水準,並對營運不佳,或有委外經營效益,或由民間籌資興建之公有市場,政府可逐步由管理者角色退居幕後輔導,特訂定「台中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並經18日召開之8月份第2次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本辦法實施範圍為: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為市府或市府有合法使用權之零售市場。二、依「台中市未開發公有市場用地出租民間開發經營辦法」,出租民間開發契約期滿或終止之零售市場。
以上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以公開標租方式分資格標、價格標兩階段辦理,零售市場之委託經營以公開評選方式分資格標、技術標、價格標三階段辦理,其中技術標部分由市府聘派相關業務單位及學者專家5-7人予以評審。
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或委託經營之對象為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商號,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最長以9年為限,承租人或委託經營者應自與市府簽約之日起,四個月內開業經營,開業後不得停業,但有特殊情事無法開業或須暫停營業,經市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有零售市場之經營,應依市府規劃之種類設置,市場種類,市府將另行規劃,目前暫依過去規定分為:果菜、畜肉、禽肉、水產、雜貨、飲食、糧食、百貨、五金、裝飾品及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進入者,合計共為11類。(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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