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交通處今(8)日表示,停車月票證不慎遺失者,自98年1月1日起可申請補發,惟須自付工本費100元,未申請補發前之停車費仍須依規定繳納。
由於本市路邊停車場停車月票之發售採預售制,車主一次可購買1~6月份,常有車主購買月票後不慎遺失繼而向市府交通處申請補發。原相關規定除因車輛遺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月票使用人之事由致月票遺失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交通處申請補發或退費外,車主均須重新購買月票。經交通處研議後,除依原規定外,決定自98年1月1日起,車主如因本身過失致遺失停車月票證者,車主可檢附行照申請補發,惟每張加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未申請補發前之當月停車費仍應依規定繳納,車主可妥為利用。
另交通處也特別呼籲,遺失作廢之月票請勿再使用,交通處每天有20多名專人負責稽核工作,已查獲多起冒用、偽造停車證事件,除移送法辦外,並追繳停車費,取消購買月票資格,車主切勿因小失大。
由於1月24日至2月1日逢農曆春節公務機關連續休假,交通處提醒車主提早購買停車月票證。(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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