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體二」用地公開徵求實施者,先後兩次流標,市府接受營建署及學者專家意見,決先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使有意投資業者,對都市更新事業有進一步了解,並減緩目前金融海嘯所造成之衝擊。
主辦單位都市發展處表示,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合計共為十八項,其主要內容為:計畫地區範圍、現況分析、計畫目標、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重建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實施方式及費用負擔、拆除安置計畫、財務計畫、實施進度、效益評估等。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為:實施者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權利變換範圍內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面積、更新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建戶名冊、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或現金、各項公共設施之設計施工基準及其權屬、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名冊、舊違建戶處理方案、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標示及無分配者應補償之金額等。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都市發展處正在積極訂定之中。(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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