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行政院長指示研議,將建築執照有效期限,透過起造人申請方式延長兩年,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經與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討論研商,作成兩項決議。
兩項決議為:已申報開工者,可於建築執照加註核准依據展延後之有效建築期限即可;尚未申報開工者,應有實際動工之事實,並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市府核定。
都市發展處建造管理科表示,依照規定建築執照有效期間,由於工程規模之不同,而久暫有別。目前由於全球性金融海嘯影響,或由於資金籌措不易,或由於市場景氣影響,根據內政部指示,建築物於97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而至97年12月25日仍為有效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外,准其於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開工之後比照建築法第53條第2項有關建築期限之申請程序辦理,延長建築期限兩年;不過領得建造執照必須在9個月時間內(原規定應於6個月開工,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合計為9個月),有實際動工之事實,方可再申請展延兩年;倘領得建造執照9個月內無實際動工之事實,即不符申請展期兩年之規定。建造管理科並呼籲起造人應確切掌握建築執照之有效期間,勿使其失去效力。(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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