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在飲宴和親朋好友聚餐時都喜歡以卡拉OK營造歡樂的氣氛,所以在選擇餐廳時會尋找有附設卡拉OK設備的餐廳,以享受用餐樂趣。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餐飲店及小吃部附設附設卡拉OK,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餐飲業者,為招徠顧客,於營業場所增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唱歌者,應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娛樂稅,惟因不諳法令,未能及時辦理娛樂業登記,經查獲而遭處罰鍰。
地方稅務局籲請業者,如有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唱歌,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請儘速向所在地稅務局或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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